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2號債權人采舍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百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彥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其聲請狀所檢附之資料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債務人林彥銘積欠管理費期間,於債權人社區內有建物之釋明文件(提出新竹市○○街000號6樓之9之建物異動索引)㈡債務人林彥銘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債權合法通知債務人「戶籍址」之證明文件(如催繳管理費之郵局存證信函及送達簽收回執聯影本),雖據提出異動索引文件,並陳明房屋已移轉云云。因債務人於103年2月18日已將房屋出售予第三人,本件請求支付103年7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之管理費,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