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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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806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聲請對麗保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麗保國際有限公司滯欠92年及93年營業稅3筆,因該公司僅有之董事 江清源 已於93年8月18日去世,迄今未推選新代表人,致所欠營業稅繳款書無法送達。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至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代行董事職權等語。
二、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固準用同法第79條至第81條有關無限公司之規定。惟參酌同法第24條規定,公司應行清算之前提之一,在於公司已解散。
三、聲請意旨並未敘明麗保國際有限公司有何應行清算之事由,則聲請人縱然為利害關係人,亦難遽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何況,依公司法第79條至第81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此定其清算人時,法院方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故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於法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江虹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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