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文件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文件等事件,原告雖未繳納裁判費,惟依原告起訴主張其已依顧問委任合約書給付第1、2期款,被告迄未交付相關文件,亦無由拒絕返還已付費用等語,可認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故原則上應以原告就該法律關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已付分期款合計為新臺幣578,000元(即330,000元+24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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