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債務人 李秋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許慈郁附表:
一、陳報聲請人最近一年每月平均固定收入為何,並請提出存簿帳戶、薪資證明或勞工保險等資料。
二、債務人每月對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三、提出聲請人98、99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