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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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8號
100年度訴字第1127號100年度訴字第1485號100年度訴字第1691號100年度訴字第17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信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被告 林偉立 選任辯護人 林永貹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朱光國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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