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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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 吳俊宏 即乾麟企業社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叁萬零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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