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柯佩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捌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佩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0年10月20日止累計171,811元未給付,其中163,532元為消費款、5,337元為循環利息、2,94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柯佩伶於100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100年1月13日起至105年1月1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非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0月20日止累計166,552元未給付,其中156,368元為本金、9,200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8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佩伶│100年10月2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63532││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柯佩伶│100年10月2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156368││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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