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87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雷永耀債務人 游舜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零陸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9年7月7日至99年7月10日在債權人處急診住院,期間醫療費用合計10,650元迄未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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