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被告 何韋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050元,該裁定業於112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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