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54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勝得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千紅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告得力興生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稼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蔡孟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得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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