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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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722號

原告 馬淑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嘉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據原告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補正狀暨戶籍謄本,被告之帳戶分行為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該部設於臺北市南港區,原告匯款處於內埔龍泉郵局,址設於屏東縣,被告則現住於新竹縣,請說明本院有何管轄之依據,供本院審酌本件本院是否有管轄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說明上開事項。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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