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3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家温 上列聲請人與 蔡翔智陳紫晴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欄之利息記載為空白,故請釋明是否對債務人請求利息。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32,9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帳務明細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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