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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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BJ000-A10819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BJ000-A10819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被告 劉芳 原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芳原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09年度侵訴字第73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而原告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以刑事聲請狀表明若該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欣恩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