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04號上訴人 曾春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智 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常智
法官傅思綺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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