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79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銀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7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張修瑞 」均更正為「謝銀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張修瑞」係誤繕,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謝銀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