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原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原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淑慧選任辯護人吳曉維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淑慧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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