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638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郭子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新台幣)
利息起訖日
利率
(年息)
001
15,399元
113年7月13日至清償日止
15%
002
32,496元
113年7月13日至清償日止
13.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