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曹淑惠 債務人 李雅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10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