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恒誠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恒誠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恒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14所示之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05年11月9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受刑人江恒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8日凌│104年9月3日凌│104年9月13日凌│││晨3時6分許│晨2時41分許│晨0時17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726號│緝字第726號│緝字第72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實││1241號│1241號│1241號││審├──┼────────┼────────┼────────┤││判決│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決││1241號│1241號│1241號││├──┼────────┼────────┼────────┤││確定│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日期││││├─┴──┼────────┼────────┼────────┤│是否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6585號│字第16585號│字第16585號│││(註定刑表1至3│(註同左)│(註同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2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仟元折算1日)│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7月5日凌│104年8月底凌晨│104年9月初凌晨│││晨4時30分許│2時至5時間│2時至5時間│├────┼────────┼────────┼────────┤│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726號│緝字第726號│緝字第72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實││1241號│1241號│1241號││審├──┼────────┼────────┼────────┤││判決│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決││1241號│1241號│1241號││├──┼────────┼────────┼────────┤││確定│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日期││││├─┴──┼────────┼────────┼────────┤│是否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6586號│字第16586號│字第16586號│││(註定刑表4至14│(註同左)│(註同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2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仟元折算1日)│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初凌晨│104年9月初凌晨│104年9月中旬凌│││2時至5時間│2時至5時間│晨2時至5時間│├────┼────────┼────────┼────────┤│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726號│緝字第726號│緝字第72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實││1241號│1241號│1241號││審├──┼────────┼────────┼────────┤││判決│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決││1241號│1241號│1241號││├──┼────────┼────────┼────────┤││確定│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日期││││├─┴──┼────────┼────────┼────────┤│是否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6586號│字第16586號│字第16586號│││(註同左)│(註同左)│(註同左)│└────┴────────┴────────┴────────┘┌────┬────────┬────────┬────────┐│編號│10│11│12│├────┼────────┼────────┼────────┤│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仟元折算1日)│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中旬凌│104年9月中旬凌│104年9月中旬凌│││晨2時至5時間│晨2時至5時間│晨2時至5時間│├────┼────────┼────────┼────────┤│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726號│緝字第726號│緝字第72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實││1241號│1241號│1241號││審├──┼────────┼────────┼────────┤││判決│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決││1241號│1241號│1241號││├──┼────────┼────────┼────────┤││確定│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日期││││├─┴──┼────────┼────────┼────────┤│是否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6586號│字第16586號│字第16586號│││(註同左)│(註同左)│(註同左)│└────┴────────┴────────┴────────┘┌────┬────────┬────────┐│編號│13│14│├────┼────────┼────────┤│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底凌晨│104年10月6日凌│││2時至5時間│晨4時25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726號│緝字第72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實││1241號│1241號││審├──┼────────┼────────┤││判決│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易字第││決││1241號│1241號││├──┼────────┼────────┤││確定│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日期│││├─┴──┼────────┼────────┤│是否得易│是│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6586號│字第16586號│││(註同左)│(註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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