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請人 翁妙青 相對人綠生活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224H871)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裁定認可兩造間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224H871)為憑,其上載明:「有關勞方翁妙青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7萬7571元和解,資方於105年12月31日前先給付勞方3萬7571元,於106年1月31日前再給付勞方4萬元,如有1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等語,茲相對人未履行105年12月31日到期之給付義務,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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