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環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
庚○○丁○○乙○○己○○甲○○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清償債務,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0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07,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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