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即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甲○○(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64號(含99年度審易字第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到案執行,詎未遵期到案,復經拘提被告無著,另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其督促被告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事由等情,有本院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入收據、被告及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暨刑案人犯監所查詢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新竹市警察局警員拘提報告書暨現場照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函文及送達證書等事證在卷可證(本院卷第4至19頁)。又被告確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考(本院卷第21頁),是具保之被告顯已逃匿,堪以認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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