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23號聲請人戊○○相對人甲○○相對人庚○○○○○○相對人辛○○○○○○相對人己○○相對人乙○○○相對人丁○○
號相對人丙○○○○○○
之2號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庚○○○○○○、辛○○○○○○、己○○、乙○○○、丁○○、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盧水道 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查詢函。
二、 盧連成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盧連成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查詢函。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