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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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1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朝裕 被告 方慶輝
黃秀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