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成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成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劉志成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所處宣告刑中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僅為罰金刑之單一宣告,尚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毋須就罰金刑另定應執行刑,而應由執行機關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雅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金新台幣2萬元,徒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折算1日│││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27日│106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速偵字第29│署106年度速偵字第27│││93號│58號│├───┬────┼──────────┼──────────┤│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2887│106年度交簡字第2676││││號│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22日│106年8月25日│├───┼────┼──────────┼──────────┤│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2887│106年度交簡字第2676││││號│號││├────┼──────────┼──────────┤││判決│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6日│││確定日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