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ITOANEK(泰國籍,中文名:部昱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捌公克)及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被告DI
TOANEK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0700公克,驗餘淨重0.0688公克)及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請求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各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DITOANEK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中地檢署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
次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物及殘渣袋,經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該結晶物為甲基安非他命送驗淨重0.0700公克,驗餘淨重0.0688公克),殘渣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該院鑑驗書可查,殘渣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無從予以剝離,亦應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毒品,為違禁物,均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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