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32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32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高振洋  
被   告  潘柏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民國111年1月2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913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5日起至民
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三順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分
期付款方式購買MTC-1778普通重型車輛,總價新臺幣(下同
)87,500元,由原告受讓上開分期付款債權,被告繳納13期
後,尚餘55,913元未清償,應給付遲延利息,爰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節,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書及帳務明細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故原告請求有理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蔡佩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