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22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宇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