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83號聲請人 紀倍宗
沈月卿 相對人 鍾華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3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0年6月2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38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49│建│651.41│100000分之1899│├──┴───┴────┴───┴──┴─┴────┴───────┤│紀倍宗、沈月卿債權額比例2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3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0│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7層樓房│44│44│平│鋼筋│5.│平│全│││27│五王里成功路│康區南工│鋼筋混凝│.2│.2│方│混凝│20│方│││││60號6樓之2│段649地│土造│0│0│公│土造││公││││││號││││尺│││尺│部│├──┴─┴──────┴────┴────┴─┴─┴─┴──┴─┴─┴─┤│紀倍宗、沈月卿債權額比例2分之1││共有部分:南工段100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