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008號
原 告 余政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東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
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之起訴狀係以電腦繕打後,惟原告並未簽名或蓋章,復未提
出起訴狀繕本,本告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
正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