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5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車玲惠
被   告  許泰端 (原姓名 許昭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參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