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4號原告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
號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林豐富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4號原告日日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
號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