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0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農民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証明文件影本(例如:借據、本票等)
二、桃園縣中壢市○○段興南小段207-60地號之
三、案外人 郭敏 對目前尚欠之金額(即本金、利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簡易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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