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34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丞 致即丞致
汽車修配廠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3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