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00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00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家暴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00號聲請人A○1上列聲請人為家暴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家暴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受理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
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復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28次、第1521次及第150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