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75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錫和

梁雅棋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被告 簡進鴻

李俊明

吳芃

鄭金螢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 律師

被告 江偉誌

選任辯護人 林思儀 律師

翁晨貿 律師

被告 吳皇誼

呂翰霖

李守宏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 律師

陳苡瑄 律師

被告 林雨農

選任辯護人 廖宜溱 律師

被告 李佳諭

黃姿菱

賴怡安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 律師

被告 黃崇賓

選任辯護人翁晨貿律師

被告 林兪至

陳嶔圩

范雲傑

林國蓁

王思文

林佳信

楊正義

龔伯勤

蔡焙任

林士淵

吳家明

蕭壬峰

蔡惠芳

賴韋成

林奕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44、33412、33413、33567、33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錫和、梁雅棋、簡進鴻、李俊明、吳芃、鄭金螢、江偉誌、吳皇誼、呂翰霖、李守宏、林雨農、李佳諭、黃姿菱、賴怡安、黃崇賓、林兪至、陳嶔圩、范雲傑、林國蓁、王思文、林佳信、楊正義、龔伯勤、蔡焙任、林士淵、吳家明、蕭壬峰、蔡惠芳、賴韋成、林 奕學 賭博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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