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2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訴訟標的之金額。
四、他項權利證明書一件。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