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曜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及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曜仲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三各編號「宣告刑之內容」欄所示之刑。就附表三編號2、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蔡曜仲明知其舅媽丁○○並無附表一編號1、2、4及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犯罪情事,竟基於意圖使丁○○受刑事處分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2、4及附表二編號4、5所示時間,接續傳送匿名檢舉之電子郵件至有刑事偵查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信箱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亦有傳送相同內容之電子郵件至無刑事偵查權之內政部部長信箱),誣指丁○○有如附表一編號1、2、4及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殺人、詐欺等犯罪事實。
二、蔡曜仲明知雲林縣○○鎮○○里○○路○○○○○號房屋(即0000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該公司負責人甲○○為蔡曜仲之表哥)內並無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犯罪情事,竟另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傳送匿名檢舉之電子郵件至有刑事偵查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信箱(於同日亦有傳送相同內容之電子郵件至無刑事偵查權之內政部部長信箱),誣指前開房屋內之人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傷害、殺人、詐欺等犯罪事實。
三、蔡曜仲明知雲林縣○○鎮○○里○○路○○○○○號房屋內並無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犯罪情事,竟另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2、3所示時間,接續傳送匿名檢舉之電子郵件至有刑事偵查權之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誣指址設該處之工廠有恐嚇、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犯罪事實。嗣因警方調查後發現上開檢舉信所指內容均不實,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0000有限公司負責人甲○○告訴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同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至3頁、偵卷第16至17頁、本院卷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並經丁○○、0000有限公司負責人甲○○指訴明確(見警卷第5至6頁、偵卷第17至18頁、本院卷第26至27頁),且有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電子郵件、YahooID查詢紀錄、飛梭網路休閒館IP查詢紀錄、行政院環保署103年5月7日環署督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雲林縣北港分局103年3月18日雲警港偵字第0000000000函、第0000000000號函各1份,與102年12月6日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3份、102年12月6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政風室受理民眾反映案件陳報表2份、刑案現場照片8張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8至15頁、第20至21頁反面、第23至29頁、第45至46頁反面、偵卷第126頁反面、第128頁反面),足見被告所為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或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行為人雖分向數機關誣告,仍屬一個行為之數個動作(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423號、45年台上字第869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本案被告明知丁○○、雲林縣○○鎮○○里○○路○○○○○號房屋內,並無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情事,竟虛構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情節,多次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有刑事偵查權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信箱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而發動檢警偵查,足見被告確有誣告之故意。是核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如事實欄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被告於事實欄一、三所為,分別寄發多則內容相同之電子郵件,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以相同內容向有刑事偵查權之機關提出誣告,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分別出於同一誣告犯意,依社會通念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公訴人認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2、4所為與附表二編號4、5所為,分別係出於不同犯意,請求分論併罰等語,尚有未洽。又被告於事實欄一、二、三所示誣告內容相異,顯係於不同時間分別繕打,是應認被告上開所犯1次誣告罪、2次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所誣告之案件,業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調查認被告所述均非事實,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他字第1385、1386號及103年度他字第3號案件予以行政簽結等情,已由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誤,被告於本案之警詢、偵訊時業已坦承係誣告,自屬在所誣告之案件經裁判確定前自白,是以,就被告所犯各罪,均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與丁○○(為被告之舅媽)、甲○○(為被告之表哥)為親戚,竟虛構犯罪情節向有刑事偵查權之機關誣告丁○○及未指定犯人誣指甲○○所經營之工廠內有犯罪情事,除損害丁○○、甲○○之權益,使渠等無端遭受政府機關調查外,更造成寶貴且有限之司法資源因此浪費,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並當庭表示歉意(見本院卷第30、37頁),犯後態度尚可,及丁○○、甲○○均表示不能原諒被告(見本院卷第27、37頁),兼衡被告有偏頭痛病史,但熱心捐血,有台新醫院診斷證明書與相關病歷0份、台灣血液基金會感謝狀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5至116頁、第124頁)與被告自承: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未婚,目前擔任臺中市政府之臨時工,從事路燈巡修,本案係因其好奇表姐的死因,也因為對於上一代遺產分配感到不滿,才會寄送郵件誣告等情(見本院卷第30頁、第36頁、第136頁),及被告先前並無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頁), 素行尚佳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所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因被告如事實欄一部分所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而被告如事實欄二、三部分所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則得以易科罰金,是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院自不得就被告所犯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惟仍由本院就被告如事實欄二、三部分所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以,本案被告對於親戚多次虛構情節提出誣告,復未能徵得渠等之諒解,甲○○並表明不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見本院卷第37頁),本院認上開對被告所處之刑仍有執行之必要,爰不另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惠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誣告時間│有刑事偵查│誣告內容││││權之公務員││├──┼──────┼─────┼──────────────────────┤│1│102年12月6日│內政部警政│你好我要檢舉雲林縣○○鎮○○里○○路○○○○○號│││12時許│署署長信箱│王00該名女子(Z000000000)的死,是由他母親│││││是丁○○(Z000000000)在他的藥裡面動手腳,因│││││而導致心臟衰竭致死,而該名女子死後屍體即刻火│││││速火化湮滅證據再和保險公司勾結領取鉅額保險金│││││。│├──┼──────┼─────┼──────────────────────┤│2│102年12月6日│內政部警政│你好我要檢舉雲林縣○○鎮○○里○○路○○○○○號│││12時7分許│署署長信箱│王00該名女子(Z000000000)的死,是由他母親│││││是丁○○(Z000000000)在他的藥裡面動手腳,因│││││而導致心臟衰竭致死,而該名女子死後屍體即刻火│││││速火化湮滅證據再和保險公司勾結領取鉅額保險金│││││。│├──┼──────┼─────┼──────────────────────┤│3│102年12月6日│雲林地方法│雲林縣○○鎮○○里○○路○○○○○號疑似有凌虐兒│││14時14分許│院檢察署首│童案件發生。該屋的大人疑似在兒童的食物與奶粉││││長信箱│內加入大量的鈉並且有毆打幼童頭部及身軀,更疑│││││似在孩童的點心內下微量的農藥,企圖導致兒童慢│││││性中得(中毒)死亡...而大人口中總是念念有詞│││││的說道到底什麼時候會死,保險金什麼時後下來我│││││是該工廠的員工,知悉該工廠在不久之前有一位老│││││婦人才死後沒幾個月,工廠老闆女兒也跟著死掉,│││││而且我常常聽到有人在討論這次保險金又可以領到│││││多少,我害怕又有類似詐領保險金的案件發生,更│││││害怕又有人死掉,因此趕快報警。│├──┼──────┼─────┼──────────────────────┤│4│102年12月6日│雲林地方法│你好我要檢舉雲林縣○○鎮○○里○○路○○○○○號│││14時15分│院檢察署首│王00該名女子(Z000000000)的死,是由他母親││││長信箱│是丁○○(Z000000000)在他的藥裡面動手腳,因│││││而導致心臟衰竭致死,而該名女子死後屍體即刻火│││││速火化湮滅證據再和保險公司勾結領取鉅額保險金│││││。│└──┴──────┴─────┴──────────────────────┘附表二:
┌──┬──────┬─────┬──────────────────────┐│編號│誣告時間│有刑事偵查│誣告內容││││權之公務員││├──┼──────┼─────┼──────────────────────┤│1│103年2月22日│內政部警政│你好我要檢舉雲林縣○○鎮○○里○○路○○○○○號│││12時31分│署署長信箱│這間黑心工廠,除了非法在農地上蓋工廠外,更將│││││塑膠廢料到在別人家的農地上,更用殺人通緝犯威│││││脅附近農民如果報警就會對你不利,更說雲林縣警│││││察局內的警員都是他們在養,所以許多農民都敢怒│││││不敢言,而該工廠在農地上蓋工廠皆沒有取得合法│││││登記,而雲林縣政府卻都是視而不見,工廠負責人│││││都說政府內的公務人員都是他們在養,他們都沒在│││││怕,他們生產的塑膠廢水廢料嚴重的影響附近農民│││││所種植的農作物,更嚴重影響農民們的生計,懇請│││││政府官員們留一條生路給些困苦的農民走吧!別再│││││讓這些只想安居樂業的農民飽受黑道的威脅了!│├──┼──────┼─────┼──────────────────────┤│2│103年2月22日│內政部警政│你好我要檢舉雲林縣○○鎮○○里○○路○○○○○號│││12時32分│署署長信箱│這間黑心工廠,除了非法在農地上蓋工廠外,更將│││││塑膠廢料到在別人家的農地上,更用殺人通緝犯威│││││脅附近農民如果報警就會對你不利,更說雲林縣警│││││察局內的警員都是他們在養,所以許多農民都敢怒│││││不敢言,而該工廠在農地上蓋工廠皆沒有取得合法│││││登記,而雲林縣政府卻都是視而不見,工廠負責人│││││都說政府內的公務人員都是他們在養,他們都沒在│││││怕,他們生產的塑膠廢水廢料嚴重的影響附近農民│││││所種植的農作物,更嚴重影響農民們的生計,懇請│││││政府官員們留一條生路給些困苦的農民走吧!別再│││││讓這些只想安居樂業的農民飽受黑道的威脅了!│├──┼──────┼─────┼──────────────────────┤│3│103年2月22日│內政部警政│你好我要檢舉雲林縣○○鎮○○里○○路○○○○○號│││12時34分│署署長信箱│這間黑心工廠,除了非法在農地上蓋工廠外,更將│││││塑膠廢料到在別人家的農地上,更用殺人通緝犯威│││││脅附近農民如果報警就會對你不利,更說雲林縣警│││││察局內的警員都是他們在養,所以許多農民都敢怒│││││不敢言,而該工廠在農地上蓋工廠皆沒有取得合法│││││登記,而雲林縣政府卻都是視而不見,工廠負責人│││││都說政府內的公務人員都是他們在養,他們都沒在│││││怕,他們生產的塑膠廢水廢料嚴重的影響附近農民│││││所種植的農作物,更嚴重影響農民們的生計,懇請│││││政府官員們留一條生路給些困苦的農民走吧!別再│││││讓這些只想安居樂業的農民飽受黑道的威脅了!│├──┼──────┼─────┼──────────────────────┤│4│103年2月22日│內政部警政│你好我要檢舉雲林縣○○鎮○○里○○路○○○○○號│││12時37分│署署長信箱│王00該名女子(Z000000000)的死,是由他母親│││││是丁○○(Z000000000)在他的藥裡面動手腳,因│││││而導致心臟衰竭致死,而該名女子死後屍體即刻火│││││速火化湮滅證據再和保險公司勾結領取鉅額保險金│││││。│├──┼──────┼─────┼──────────────────────┤│5│103年2月22日│內政部警政│你好我要檢舉雲林縣○○鎮○○里○○路○○○○○號│││12時39分│署署長信箱│王00該名女子(Z000000000)的死,是由他母親│││││是丁○○(Z000000000)在他的藥裡面動手腳,因│││││而導致心臟衰竭致死,而該名女子死後屍體即刻火│││││速火化湮滅證據再和保險公司勾結領取鉅額保險金│││││。│└──┴──────┴─────┴──────────────────────┘附表三:被告所犯罪名及宣告刑┌──┬───────┬─────────┬─────────────────┐│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宣告刑之內容│├──┼───────┼─────────┼─────────────────┤│1│事實欄一(即附│刑法第169條第1項│蔡曜仲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叁月。│││表一編號1、2│之誣告罪││││、4及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行為│││├──┼───────┼─────────┼─────────────────┤│2│事實欄二(即附│刑法第171條第1項│蔡曜仲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表一編號3)所│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示之行為││折算壹日。│├──┼───────┼─────────┼─────────────────┤│3│事實欄三(即附│刑法第171條第1項│蔡曜仲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有期徒│││表二編號1、2│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3)所示之行││折算壹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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