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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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參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明欽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上午6時20分許,經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查獲其持有殘渣袋3只,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甲醇沖提
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7年8月14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為憑,扣案殘渣袋3只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乃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法,依據刑法第十一條但書所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於刑法沒收規定而為適用。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殘渣袋3只係受刑人楊明欽前於107年6月27日上午6時20分許,經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查獲,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7年8月14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第二級毒品乃禁止非法持有之物,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上開扣案殘渣袋3只經送驗結果既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已無法析離,自屬違禁物無訛,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3只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聲請人聲請書雖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惟因前開扣案物品本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39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