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葉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號為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月又1日,已於108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8年11月1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李筱羚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 興洪 營造│臺灣土地銀│108年6月10日│5715元│BEB0000000│││有限公司│行金門分行││││││ 洪昭雄 (│││││││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