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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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3年夏、秋季間│97年1月16日前某日│││││││├───────┼──────────┼──────────┼──────┤│偵查機關及年度│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案號│年度偵字第19872號│年度偵字第15562號│││││││├──┬────┼──────────┼──────────┼──────┤│最後│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178號│96年度簡字第5306號│││├────┼──────────┼──────────┼──────┤││判決日期│97年1月17日│97年6月20日││├──┼────┼──────────┼──────────┼──────┤│確定│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178號│96年度簡字第5306號│││├────┼──────────┼──────────┼──────┤││確定日期│97年3月19日│97年7月14日││├──┴────┼──────────┼──────────┼──────┤│執行案號│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4699號│113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