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4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韓金發┌───────────────────────────────────────────────────┐│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46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運轉汽車有限公司賴│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17,600元│RT0000000│95年6月30日│││恕本│士林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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