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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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献楠(原名黃炳祥)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献楠(原名黃炳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梁淑美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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