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莊秀馨
凃建榮 楊惠琪 楊勝雄 李博恩 傅英展 廖彥雯 劉家興 洪憲政 吳孟瑩 劉盈均 黃裕晉 林彥汝 賴致宏 陳盈如 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聲請人供擔保玖佰玖拾陸萬壹仟零參拾參元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佰玖拾陸萬壹仟零參拾參元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郁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