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3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382號
原   告  梁志遠
被   告  梁志恆
       梁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之母過世後,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間完成後
事處理,被告等人應分擔之喪葬費各新臺幣(下同)6萬2,5
00元均未給付,乃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6萬2,500元,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收據、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調解筆錄等件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
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
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各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為1,33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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