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杜淑徵
相 對 人  王萬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補正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合法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
  對人王萬淙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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