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604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國鼎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