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省諮議會法定代理人 李源泉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同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8萬2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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