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張勝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夢榆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7,28
2元(計算式:1626.63×1,400=2,277,28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靜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