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3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亭萱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德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亭諭